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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目录 第一部分永城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项目支出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永城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永城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永城市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永城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永城市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和院属单位预算。 永城市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包含:办公室、政治处、审管办、法警队、刑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派出法庭7个:高庄法庭、芒山法庭、酇城法庭、新桥法庭、马桥法庭、蒋口法庭。院属单位:0个。 永城市人民法院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总计3460.5万元,支出总计3460.5万元,与2022年预算相比,收入减少275.3万元,下降7.37%。主要原因:因2022年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根据2022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情况,相应本年办案业务经费预算拨付收入减少,;支出减少275.3万元,下降7.37%。主要原因:因2022年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根据2022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情况,相应本年办案业务经费预算拨付减少,。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合计346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460.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支出合计346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21.9万元,占67.1%;项目支出1138.6万元,占32.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3460.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22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275.3万元,下降7.37%,主要原因:因2022年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根据2022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情况,相应本年办案业务经费预算拨付减少;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下降0%。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346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21.9万元,占67.1%;项目支出1138.6万元,占32.9%。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2321.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804.7万元,占77.73%;公用经费支出517.2万元,占22.27%。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39.5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9.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减少)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我院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部门所属单位不包括第五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517.2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3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支出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2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3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为409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23年永城市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 因工作需要,近期,永城法院委托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 2022年12月18日上午,全体考生在永城市职业教育中心进行了笔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和素质能力,笔试结束后,考卷即进行密封并统一阅卷。 12月23 日上午,在技工学校西城校区开展技能测试,重点考查了考生的速录能力。 12月24日上午,考生们在市体育馆进行了体能测试。 24日下午,40名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参加面试。考官从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急应变、语言表达、气质仪表等方面对面试人员进行评价打分。 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公告》,下一步,永城法院还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
        · 按照《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公告》,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年聘用制书记员的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已经结束,现将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 (一)笔试时间拟定于2022年12月18日进行。 (二)具体时间及地点:见《笔试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二、笔试要求 参加笔试的考生须按照《笔试准考证》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逾期未到,即为自动放弃。 三、疫情防控 (一)所有考生考试期间应当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核验身份时需摘除戴口罩); (二)健康码为绿码,提供开考时间前48小时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 咨询电话:0370--5115898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永城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中具有下列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将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特此通告: 1.拒不扫码戴口罩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扫码登记、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拒不接受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经劝阻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拒不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措施 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期间,随意流动或逃离隔离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刻意隐瞒病情、行程或接触史 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网约车及私家车车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运载乘客,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6.违规擅自经营 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生产经营场所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违反防疫规定出售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8.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市场主体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9.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0.疫情防控失职渎职 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并出售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 永城市人民法院:12368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12309 永城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永城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4日
        · 根据工作需要,永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委托永城市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计划 1.司法辅助人员10名。 2.司法警务辅助人员10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2名。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4.18周岁以上(2004年1月1日之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2年1月1日之后出生); 5.警务辅助岗位男性身高1.72米以上、女性身高1.65米以上;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未毕业在校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在各级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5.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其它不宜在司法辅助岗位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及计算机中文速录技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劳务派遣等程序组织进行。招聘各环节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8月29日——8月31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8:00) 2.报名地点: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应聘者须本人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地点:永城市东方大道东段路北信用联社东100米3楼 3.报名联系人:夏静 0370-5115898 18037099576 4.报名需提交资料:报名时须按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报名提交资料如下: (1)《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 (2)个人正面免冠近期2寸彩色标准证件照4张;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报名日期内的“健康码”和“行程码”电子图片及复印件(“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均为绿码的考生方可报名)。 5. 资格审核和缴费时间:8月29日9:00时至9月1日18:00时。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缴纳报名考试费50元(缴费完成视为报名成功,费用不予退还),完成缴费后,领取准考证。 6.准考证领取:请关注相关招考工作网站及电话通知。 7.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 (二)考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包括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30%、40%、30%,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还需参加体能测试。 1.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法律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满分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技能测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职位,按照拟聘用为岗位与参加技能测试人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参加技能测试人员名单。比例内成绩相同者,均进入技能考试。 技能测试为计算机中文速录考试,速录考试的形式分为听打和看打,速录技能达到100字/分钟,正确率95%以上的,视为满分100分。 技能考试时间和地点以技能考试《准考证》为准。 3.报考警务辅助岗位人员还需进行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 ①男子组 项目 标准 10米X4往返跑 ≤13″1 800米跑 ≤4′ 纵跳摸高 ≥260厘米 ②女子组 项目 标准 10米X4往返跑 ≤14″1 600米跑 ≤4′ 纵跳摸高 ≥220厘米 体能测试计分实行达标制,三项指标同时达标方能进入面试。 4.面试 根据拟聘用岗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照笔试和技能测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出现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决定取舍。因放弃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照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一次。 (1)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组织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拟参加面试人员须提交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信网”申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1份。 笔试和技能考试成绩、资格复查的时间及地点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公布。 资格复审期间因审查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形成缺额的,按笔试和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及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总成绩。 总成绩计算方法: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40%+面试成绩×30%。 四、体检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和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因放弃或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缺额,按照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情况等。 六、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办理相关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证属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发现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违法违纪人员,予以退回派遣单位。 八、有关注意事项 1.应聘者报名时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必须准确无误,在招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若因本人填报的联系电话有误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联系到本人,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自负。 2.报名与整个考试聘用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必须一致。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3.有关本次招聘的所有信息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应聘者应及时关注,若因本人原因或其他原因未按要求提供或领取考试相关材料,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自负。 4.考生应严格遵守河南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落实防控措施,自觉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主动出示“健康码”和“防疫行程卡”,根据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招聘期间疫情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或需暂缓招聘工作的,另行发布公告。 附件:永城市法院2022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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