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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情破裂索要“恋爱支出”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2-11-20 10:00:58


         处在恋爱期间的情侣,花钱不分你我,可一旦感情搁浅,烦恼也随之而来,谈恋爱时所花的一分一厘都要跟对方算的清清楚楚。曾经甜蜜的时候,谁也不会想过让“亲爱的”打欠条,可一旦分手,那些象征恩爱的红包和物品就成了“隐形炸弹”,有的甚至会惹上官司。近日,新密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丁某与刘某于2020年10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丁某将工资、收入等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给付刘某,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共计25万余元。其中有一笔139945元的款项,是2021年3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刘某提出了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丁某为了挽回刘某,基于与被告结婚目的从银行贷款给刘某,让刘某偿还自己所欠债务的。好景不长,2021年8月双方争吵愈演愈烈,矛盾升级导致感情破裂。分手后,丁某以不当得利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被告刘某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两人都有付出,所有钱款都是丁某自愿赠与,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并且所转款项主要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房租、网购、伙食费等,这些开支也使原告本身受益,原告并未遭受损失,不应该退还。刘某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钱款系丁某自愿赠与。丁某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以来的转账记录,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刘某。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向被告刘某转款139945元虽然发生在原、被告双方恋爱同居关系持续期间,但原告一次性向被告转款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在双方未提供证据对上述款项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刘某仅凭转款期间二人具有恋爱关系,就直接主张该笔大额资金转账属于原告丁某对其无条件的赠与,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最终,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3994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丁某通过手机银行一次性向被告刘某转款139945元,该款项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刘某主张该笔大额资金转账属于丁某对其无条件的赠与,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且刘某在一审中也称丁某为取得其谅解而实施了转款行为,进一步证明了丁某向刘某转款139945元的行为系为了维系双方的同居或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刘某占有该139945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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