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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备用车钥匙质量引纷争 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案结

        发布时间:2020-12-30 15:34:54


          

            生活中,人们在购车时通常都会拿到两把钥匙,一把原装一把备用,这也是为了在发生意外情况如车钥匙丢失或忘带时可以有另一把钥匙用于应急,特别是对于一些容易丢三落四的人而言,备用钥匙在一些紧要关头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但郑州的黄女士却因备用钥匙存在质量问题与汽车销售公司产生了纠纷,起诉到法院胜诉后,对方依然躲躲闪闪、不愿履行。11月10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黄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拿到了赔偿款,为这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8年10月,黄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黄女士以总价872 000元的价格购买轿车一辆。到该销售公司提车时,黄女士拿到了车的第一把原装钥匙。之后黄女士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又接收到了该销售公司送来第二把的钥匙即备用钥匙。然而,黄女士将第二把钥匙与第一把放到一起比较时,却发现了诸多不同之处,第二把钥匙质量明显较差,且黄女士经测试发现,第二把钥匙无法使用。

            经过向销售商了解后,黄女士得知,自己所购轿车的车钥匙有一把在交车前已经丢失,自己收到的这把备用钥匙是销售商自行重配的,这让黄女士感到一头雾水。黄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该车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构成严重违约,给其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该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交付给黄女士的车辆不存在质量和使用性能问题,自己提供的钥匙只需要进行激活等操作便可正常使用,故不同意赔偿。

            多次沟通无果后,黄女士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按总购车款的30%支付违约金并为其配备原厂钥匙一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黄女士交付的第二把钥匙非原车配备,侵犯了黄女士的知情权,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黄女士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为其配备一把原厂钥匙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该公司亦认可原厂钥匙可以配备,故对黄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黄女士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约金6000元。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1.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黄女士配备一把原厂钥匙;2.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女士支付违约金6000元。

            由于判决生效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履行,黄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称其做生意失败,公司账户内目前没钱偿还,随后更是干脆玩起失踪、逃避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某银行账户内尚有几千元的余额,遂对该账户立即进行了冻结、划扣,并将6000元执行款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女士。因此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配备车钥匙无果,执行干警将某汽车销售公司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

        在因失信被“拉黑”、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认识到法律威慑力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黄女士协商还款事项。随后,黄女士与该公司负责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向黄女士支付赔偿款1000元,不再为黄女士配原厂钥匙,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签订协议当天,黄女士拿到了1000元的赔偿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提醒】提车时细节检查不可少

            同时,本案也给广大购车者提了个醒,在交接车辆时,不仅要对照合同约定条款认真检查车辆仪表盘、公里数等车况,清点车辆合格证等有关应交付的随车资料外,还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配件如原装或备用钥匙等是否都能正常使用,避免给自身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民法典》对于此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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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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